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