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