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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