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