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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