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