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