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由承办该案件的检察人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听证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所内进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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