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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