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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