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