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