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