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对收到的控告、举报,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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