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八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