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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