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