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