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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