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转办案件应当制作《转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转办案件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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