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