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人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人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