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