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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