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二)决定终结审查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