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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