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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