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1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