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主送:各级人民检察院。 抄送: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2021〕1号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