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