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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