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