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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