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