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