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抗 诉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抗 诉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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