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抗 诉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抗 诉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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