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四节 出 庭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四节 出 庭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