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四节 出 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四节 出 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