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四节 出 庭

第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四节 出 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三)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 (四)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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