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抗 诉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抗 诉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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