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检察人员对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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