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