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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