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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