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