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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