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章 回 避 第十六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