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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