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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