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六章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六章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章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通知文书,发送申请人。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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