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六章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六章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五)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六)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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